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區別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爲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爲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爲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於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爲犯罪。如,甲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後,致丙死亡。甲醫生爲間接實行犯,乙視爲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決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兩個方面:
(1)在客觀上,行爲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爲。
(2)在主觀上,行爲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要區分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可以用一個小案例來理解間接正犯與教唆犯:
甲教唆乙(乙爲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殺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爲未滿14歲)去殺人,甲是間接正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