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和幫助犯的區別

教唆犯和幫助犯的區別有:
(一)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來確立的,所謂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幫助犯是“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爲,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於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二)教唆和幫助的行爲,有的時候可能成爲共犯,間接正犯如教唆未滿10歲的孩子去盜竊。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具體的要看案件情形判斷。在刑法分則裏,有些幫助 教唆的行爲本身就構成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本身就是教唆的行爲。
教唆犯包括這兩類人:故意地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以及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而幫助犯是共同犯罪分類的一種,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和幫助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