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區別有什麼?

一、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區別有什麼?

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區別有什麼?

主要區別:間接正犯不一定是屬於共同犯罪,二教唆犯是屬於共同犯罪的種類。

1、間接正犯,是指行爲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圖,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人或無犯罪意思的人實施犯罪行爲,以達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是教唆行爲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爲只有他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麼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麼就是從犯。

2、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麼就是脅從犯(有教唆行爲人的不可能是脅從犯,因此原則上,教唆犯不可能是脅從犯)。

二、牽連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爲,這是構成牽犯的前提條件。行爲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爲纔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爲,無法形成行爲之間的牽連關係。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把一個軍人的手提包給拎走了,開啟一看,手提包裏有一支手槍。這裏只有一個行爲,不存在牽連的可能。

2、牽連犯的數個行爲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實施的數個行爲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也就是說,行爲人的數個行爲分別表現爲目的行爲或原因行爲、手段行爲或結果行爲,並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牽連犯的數個行爲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爲,是事實上的關係;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係。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只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

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危害行爲,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行爲人實施數個行爲之間的手段和目的,必須是有牽連的。牽連犯的數個行爲所觸犯的法律是不同的,必須有不同的罪名,這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