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認定標準

一、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認定標準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爲人主觀上是爲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爲人主觀上是爲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爲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二、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爲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爲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