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爲,其中一行爲吸收其他行爲,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前後行爲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爲應當吸收輕行爲;(二)實施行爲吸收預備行爲。有預備行爲又有實施行爲時,預備行爲爲實施行爲所吸收;(三)主行爲吸收從行爲。某人在幹共同犯罪中,開始爲從犯,後來成爲骨幹分子。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爲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