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構成條件

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事實沒有被發現。
第二、在犯罪的途中自動投案。
第三、犯罪事實和嫌疑人都已經確定,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緝拿歸案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投案。
第四、犯罪的事實被發現,但嫌疑人不確定。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去投案,也是可以構成自首的。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的構成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