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與犯罪的區別

具體而言,侵權行爲與犯罪行爲的區別可以體現在五個方面:
1.行爲性質不同。侵權行爲具有民事違法性,而犯罪行爲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
2.行爲侵害客體的範圍不同。犯罪行爲侵犯的客體要比侵權行爲侵害的客體更廣泛,不僅包括後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還包括其他一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
3.行爲的嚴重程度不同,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犯罪行爲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構成犯罪的實質要件。而侵權行爲造成的危害往往只是及於個體或集體,一般不會強烈到波及社會。
4.行爲人的主觀要件不同。犯罪行爲要求行爲人的主觀惡性達到一定程度,即必須要具備故意或者過失。一般侵權行爲的主觀要件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則需要考慮危害程度,如果危害達到刑法規定程度則有可能認定爲犯罪行爲。
5.行爲後果不同。侵權行爲依照本法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犯罪行爲是依據刑法規定承擔相應的刑罰的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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