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拘留通知書要坐牢嗎

在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條件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將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發出《拘留通知書》。
首先,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最長時間不超過37天,因此它和傳統意義上的“坐牢”相比,還是有顯著區別的。
一方面,被刑事拘留不必然意味着犯罪,完全有可能無罪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進行,不需要進行勞動改造。再一方面,拘留和服刑所具有的權利不同,刑事拘留期間只能會見辯護律師,而服刑期間可以接見家屬。
所以,收到拘留通知書只是有坐牢的風險,不一定必然坐牢。此時最好的辦法是儘快委託辯護律師展開會見和辯護,儘可能爭取無罪或者罪輕的刑罰結果,或者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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