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出納職務犯罪

會計出納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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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銀行出納工作實施的職務犯罪

出納人員利用直接掌管現金和庫款的便利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常見的有下列二種:

監守自盜。在銀行或信用社,內部員工監守自盜的方法有二:一是直接盜用庫款,即行爲人利用管庫、守庫或經手現金之便,將款項直接盜出歸己。二是“現金抽頭”,即在辦理業務時,從客戶或其他工作人員已經清點過的整捆或整把現金中零星抽出現金予以私藏。

僞造支款憑證套取現金或頂庫貪污。犯罪分子僞造繳款單、日報表,塗改出納簿等,以此套取現金。

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如果出現了金融行業的從業者利用職務之便侵害和佔有他人的財產,造成的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非常嚴重時,也要承當一定的刑事責任,在這裏提醒各位要做到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