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死刑判決書

販賣毒品死刑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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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爲,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