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認定標準

貪污賄賂罪我們都知道就是工作人員貪污、收受賄賂的行爲,我國是有專門的認定標準的。
貪污賄賂罪認定標準,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根據《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貪污罪的數額起點原則上爲5000元。如果貪污的公共財物數額雖然沒有達到5000元,但是情節嚴重的,如多次貪污屢教不改、貪污救災、救濟、扶貧款或者貪污公共財物用於非法活動的等,也應該以貪污罪論處。如果貪污的公共財物數額不滿5000元,並且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界限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體,而後者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關鍵。
(3)犯罪客體不同。即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後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3、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本罪與職務侵佔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並且都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客觀上都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必備要件。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後者則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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