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的範圍嗎?

土地權屬爭議是行政裁決的範圍,土地權屬是土地的所有權及由其派生出來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權的統稱。

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的範圍嗎?

《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使用。

行政裁決處理的是是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主要集中在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等方面。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爭議不屬於行政裁決的受理範圍。

例如: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包括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此外,還有政府採購投訴處理、客運經營者發車時間安排糾紛裁定、水事糾紛裁決等。

行政裁決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同於作出民事仲裁的民間仲裁機構和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院。比如,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由區(縣)或鎮人民政府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由市市場監管部門作出,政府採購投訴行政裁決則由財政部門作出,等等。

我國法律沒有對行政裁決作出統一規範,相關規定散見於多部法律法規中,比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定了土地、林地、草原、礦區等自然資源權屬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事項,商標法、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的行政裁決事項作出了規定,政府採購法等法律對政府採購活動爭議的裁決處理作出了規定。

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對於行政行爲的主體、各種類型的行政行爲的適用範圍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