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嗎?

在實踐中,經常有人會問社保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論之,畢竟引起社保爭議的原因可謂是林林總總。因此,對於這個問題的具體分析情況請大家隨本站小編來具體瞭解下吧。

社保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嗎?

一、社保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嗎?

社會保險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爭議內容看,可分爲待遇爭議、繳費爭議和發放爭議;從法律關係看,既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私法關係,又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公法關係,所以社保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涉及公法關係的不應作爲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司法實踐主要出現以下幾種爭議,第一,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爭議,包括要求足額補交引發的爭議,即社會保險繳費爭議。第二,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而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待遇、失業待遇、生育待遇、養老待遇以及醫療待遇損失的,即社會保險待遇爭議。第三,勞動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發放數額引發的爭議,即社會保險發放爭議。

實踐中各地勞動仲裁委、法院對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二種爭議]的基本上是按勞動爭議處理的。第一、第三種情況實踐中基本上認爲不屬於勞動爭議,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爲,社會保險的徵繳、發放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司法權不應對社會保險的徵繳、發放進行處理,否則,有司法干預行政的越權嫌疑。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性質,使其不同於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履行一般義務的行爲,社會保險待遇爭議不應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限制。

二、關於未繳、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什麼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志在維護已經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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