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紅線範圍內可以權屬爭議嗎?

一、拆遷紅線範圍內可以權屬爭議嗎?

拆遷紅線範圍內可以權屬爭議嗎?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人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進行調查,如果對權屬有爭議的,可以提出爭議然後進行調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如何進行拆遷補償

拆除產權有爭議之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糾紛不能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批准拆遷人拆遷該房屋時,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勘察並作記錄,並申請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可見,對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的拆遷補償應有兩種結果:一是爭議在拆遷主管部門公佈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已解決的,應按照各方當事人的房屋產權份額進行拆遷補償;二是爭議在拆遷主管部門公佈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解決的,因城市建設的需要和拆遷的時效原因等,拆遷人不可能等到產權糾紛的解決,則依法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在實施拆遷的過程中,應當對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並作好記錄,並應當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手續。

實踐中,拆遷中的產權爭議一般有以下情況:

1.原房屋產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未辦理繼承及析產手續的房屋,在拆遷開始時繼承人要求繼承和析產的;

2.聯合建設的房屋,雖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但聯合建設的當事人未能就聯合建設的房屋的產權進行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雙方當事人仍然有爭議的;

3.一方當事人雖然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他方當事人已經明確提出產權主張(這種產權主張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明確提出產權的訴訟請求);

4.已經建成的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當事人各方主張房屋產權的;

5.因房屋產權轉讓的過程中出現若干問題,造成產權發生爭議的;

6.因歷史上落實私房政策問題導致的產權爭議;

7.其他產權爭議的情形。

如果產權有爭議的房屋已經發生拆遷,但一方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服,也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1.拆遷人已經與一方當事人簽訂拆遷協議的,主張產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拆遷協議無效;

2.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在產權爭議的解決期間已經作出拆遷裁決,將拆遷補償款裁決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遷裁決的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裁決;

3.如果房屋產權主管部門批准的拆遷人關於拆除產權有爭議之房屋的拆遷方案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的拆遷補償方案,並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4.如果拆遷主管部門未能依照法律規定組織拆遷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進行證據保全公證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法定程序爲由判決撤銷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批准拆遷產權有爭議房屋的行政行爲。

在拆遷辦進行拆遷的時候,往往都需要對該房屋是否屬於拆遷紅線內。如果屬於的話,那麼就可以採用賠償措施,如果不屬於的話並且對其進行拆遷的,那麼該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對政府部門要求進行相關補償,政府部門也有權對其進行相關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