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先須審批

行政強制措施一般需要經過審批。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爲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先須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