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覈次數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複覈次數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複覈次數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複覈次數規定是僅限一次,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可見,啓動複覈程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

1、時間條件,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超期不會處理;

2、形式要求,遞交書面複覈申請,不能採用口頭或其他形式;

3、遞交部門,做出事故認定交管部門的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

4、內容要求,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5、次數限制,只能複覈一次,不能複覈一次後認爲不公正而再次申請複覈。

二、公安機關如何複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覈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覈。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覈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覈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覈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覈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覈以一次爲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覈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交通事故一旦發生,那麼對當事人來說的話,是需要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做出責任認定。當然這樣的一種責任認定結果,如果當事人對於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提出複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