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有哪些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有哪些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稅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稅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纔會得到受理。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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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對納稅人而言,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爲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複議申請。現行的稅務行政複議規則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

(一)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爲稅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與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六)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七)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