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不作爲行政案件審理程序是什麼

一、對行政不作爲行政案件審理程序是什麼?

對行政不作爲行政案件審理程序是什麼

(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覈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覈實才能成爲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覈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二、行政不作爲的定義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

由於行政不作爲是行政主體“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或者是“不予答覆”的行爲,是沒有內容的一種行爲,行政主體不可能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行政相對人更不可能知道其內容,因此上述關於作爲的起訴期限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於不作爲案件。如何確定行政不作爲案件的起訴期限,應當考慮行政不作爲行爲的類型,不同的不作爲類型起訴期限亦應有所區分。

因行政不作爲而提起的訴訟活動就屬於行政訴訟,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和民事訴訟基本上都是一樣的,行政訴訟的審理程序是法定的,作爲行政機關和原告方也需要嚴格遵守法院的庭審秩序,開庭之後,不到自己發言的時候不能隨意發言,整個審理程序都是逐步開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