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要以什麼爲依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行政處罰和民事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爲的法制制裁,其目的是爲了維護行政管理程序,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民事制裁是對違反民事法律義務,侵害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行爲的法律制裁,其目的是爲了維護民事法律秩序。
2.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規的義務者附加新的義務,透過附加義務的懲戒,促使行爲人遵守行政法義務。而民事制裁既可以表現爲對行爲人附加新的義務或者剝奪某種權利,懲戒行爲有,以便維護民事法律秩序;也可以表現爲要求行爲人履行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義務,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3.行政處罰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只能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與被處罰者不存在協商處理的問題。而民事制裁是爲了維護平等民事主體的權益,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決定如何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討價還價等方式解決糾紛。
4.處罰方式不一樣。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
三、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爲有什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家行爲。
二、抽象行政行爲。
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
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六、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爲和仲裁行爲。
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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