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被辭退是否可以走行政訴訟
公務員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辭退之日起30天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覈,對複覈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覈;
對複覈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覈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也可以不經複覈,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覈定爲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複覈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覈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複覈、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複覈、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公務員對辭退決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自辭退之日起30天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覈,對複覈結果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申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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