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勞務關係員工是否合法?

一、公司辭退勞務關係員工是否合法?

公司辭退勞務關係員工是否合法?

公司辭退勞務關係員工是合法的。關於勞務關係沒有太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是勞務關係,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務合同,將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否支付違約金,要看勞務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與其簽訂勞務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着違約行爲的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務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爲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法律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爲。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爲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爲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爲本身即勞務行爲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爲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一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法律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爲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爲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爲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爲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公司如果要辭退勞動者的話,那麼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比如說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務合同的。當然了,如果說是辭退存在勞務關係的員工的話,那麼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