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爲。
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爲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②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爲。
③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
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
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按照規定勞動仲裁不屬於行政機關是不能提起行政複議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感到不服的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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