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樣認定行政處罰追溯時效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由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違法行爲存在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從行爲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決定怎麼樣申請複議
申請人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對申請資訊當場記錄;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行政複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三、法律怎麼樣規定行政處罰的
法律是這樣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指的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一般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怎麼樣認定行政處罰追溯時效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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