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部門公職人員被批捕開除嗎
行政部門公職人員被批捕後一般不可以開除。
法院定罪原則是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
法律依據《行政部門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部門公務員在行政部門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部門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部門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二、拘留與批捕有什麼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
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纔可拘留。
(2)逮捕的條件是: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門決定和執行。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部門執行。
3、羈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羈押期限,通常爲14日,最多爲37日;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爲2個月,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
因此說,行政部門公職人員被批捕後是不能開除的。
只有犯罪嫌疑人有罪時,人民法院才能對其進行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罪的,人民法院是無權對其進行定罪。
行政部門如果對公職人員處分的,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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