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擔任行政處罰中的擔保人要符合以下條件:擔保人與該行政案件沒有牽連;擔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且具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哪些人員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

具體來說,主要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考慮處罰對這些人今後成長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但又能透過對其祈禱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訓防止再次違法。

對70週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於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擔保人如果想要擔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如果不符合條件不能作爲擔保人進行擔保,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的人員包括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70週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