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一般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一般程序規定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一般程序規定是什麼?

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爲。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爲前提。法律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主體,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通常情況下,還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前一段時間內,將執行決定送達義務人。

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執法機關向義務人發出告誡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告誡期滿後,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行政執法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執行決定。

二、如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構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儘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說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構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檔案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構協助執行的,執行機構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構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構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構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一共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行政機構下達行政裁決書,在告誡期滿後,行爲人依然不執行行政機構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按其中的要求履行義務,行政機構是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的,需要採用強制手段使被處罰者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