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申請政府律師迴避怎麼申請?

行政訴訟申請政府律師迴避怎麼申請?

一、行政訴訟申請政府律師迴避怎麼申請?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迴避的申請。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而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三、申請回避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迴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後,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申請回避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纔可以申請,申請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回避的條件包括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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