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張;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3、婚姻狀況證明;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係證明;8、公證員認爲需要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