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範圍應當怎樣擴大

行政訴訟範圍應當怎樣擴大
律師解析:行政訴訟範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內容更新而進行擴大。
目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