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過失行爲有哪些

一、一般醫療過失行爲有哪些

一般醫療過失行爲有哪些

第一種情況是技術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根據醫務人員的相應職稱或相似情況下的一般水平,由於能力不及或經驗不足而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失誤,導致對病員危害結果的產生。

第二種情況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給病員造成危害結果,但是輕信自己的技術、經驗或有利的客觀條件能夠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爲上的失誤,致使對病員危害結果發生。

第三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醫務人員的崗位責任及技術水平,應當預見到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造成對病員的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到;或者對於危害病員生命、健康的不當做法,應當做到有效的防範,因爲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發生。如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規章制度和履行職責,對危重病員推諉、拒治;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馬虎草率,擅離職守;或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不請示上級醫師,也不請人幫忙,一味蠻幹;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術和檢查等,而造成了對病員的危害結果。

二、存在醫療過失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爲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爲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爲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爲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爲,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爲而遭受損失。我們這裏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爲,因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爲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爲即可。

(4)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裏所說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於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醫療過失分爲了技術過失和責任過失兩種情況,但無論是哪一種都不能認定構成醫療事故,從而按照醫療事故追究醫護人員、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爲上可以具體表現爲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範、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