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分爲哪些程度?

一、醫療過失分爲哪些程度?

醫療過失分爲哪些程度?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醫療過失具備表現有哪些?

1、使用藥物中醫療過失

查對制度對用藥的規定最爲嚴格。主要內容有:

(1)開醫囑、處主或進行治療時,應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牀號、住院號或門診號。

(2)執行醫囑要進行三查七對一注意。三查是在擺藥的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後查。七對是指對牀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和用法。一注意是要注意用藥後反應。

(3)清點藥品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籤、失效、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 過敏史;使用毒麻、限藥時,要經過反覆覈對;靜脈給藥要注意瓶口有無鬆動、裂縫;使用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2、錯治患者中的醫療過失

查對制度規定,對患者進行治療時要認真核查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牀號、病歷號等項目。如果不認真執行這一制度,有可能將本該給甲患者實施的治療,錯誤地施用到乙患者身上,造成醫療過失。

3、錯報病情中的醫療過失

除臨牀科室違反查對制度可能導致醫療過失外,隨着輔助檢查越廣泛地應用,非臨牀科室如果違反查對制度,也將對醫療的後果產生顯著的影響。有些診斷和治療方案的確立需要依賴輔助檢查,如果報告單有錯誤,可以直接導致下一步的診療失誤,給患者造成危害。

4、擅離職守中的醫療過失

醫生的值班制度規定,各科在非辦公時間及假日,根據病牀的多少和科室的大小,安排值班醫生;並根據 本科情況安排主覆水難收醫師以上人員或高年住院醫生擔任二線醫生;值班醫生夜間必須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離開,如有事必須離開時,應向值班護士說明去向,護理人員邀請時應立即前往診視。

綜上所述,醫療過失分爲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按照責任程度劃分,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從損失的10%到100%不等。醫療過失具體表現爲用藥失誤、醫治患者過失、醫護人員擅離職守等。患者如果不幸遭遇醫療過失,要及時向院方及當地醫療管理部門反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