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行爲有哪些?

醫療過錯行爲有哪些

醫療過錯行爲有哪些?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說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說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爲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一)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今後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二)違法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本來就是嚴重的過錯。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爲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三)做病歷“文章”就是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在以往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普遍性。這些做法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這兩種違法行爲的侵權法律後果: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一旦發生了醫療過錯,大家不要驚慌失措,根據法律規定一步一步進行。保護自身的權益不要受到侵害。在進行相關事情的辦理時,最好對醫療過錯有所瞭解後再進行。相信您在看了上述內容後,對醫療過錯有了更多的瞭解。如果還要知道更多,可以向相關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