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幾種

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幾種

一、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幾種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

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爲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二、醫療糾紛找哪個部門處理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很多醫療糾紛是從認知差異開始的,而不是醫療行爲的錯誤所導致。所以存在很多無醫療過錯的糾紛被患方揪住不放,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維權,最終醫患雙方都筋疲力盡,患方則無所獲益。患方應當在維權前請專業人士分析一下醫方的診療行爲有無過錯,否則即使存在嚴重的醫療損害,也不一定會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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