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的醫療過錯案例

一、漏診的醫療過錯案例

漏診的醫療過錯案例

原告患者於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傷到被告醫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療。患者入院診斷爲:頭皮挫裂傷;左肩關節半脫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脛骨髁間隆突骨折;左膝關節脫位。在治療過程中,被告醫院對患者施行跟骨牽引、清創縫合、抗感染、消腫等處理,並於同年10月請上一級醫院專家進行會診,然後爲患者施行了左膝斷裂韌帶修補術。患者於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該患者按醫囑來到該院接受取出鋼釘的手術,發現左下肢短了3釐米和陳舊性左髖關節骨折脫位,醫生告知取出螺釘已無重要意義。

對此,患者認爲該後果屬於醫療事故,要求被告醫院賠償相應的損失。之後,雙方經協商委託當地市級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學會於2004年3月作出鑑定分析,即左髖關節脫位骨折是車禍造成的。醫院在該診療過程中存在漏診行爲。漏診與患者的人身傷害無因 果關係。鑑定結論爲“不構成醫療事故”。   由於患者要求醫院賠償損失並支付鑑定費用遭到拒絕,引發了糾紛,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患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入住被告醫院接受治療,雙方之間構成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被告作爲醫療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對其進行檢查及治療。但被告醫院在診治過程中,沒有對原告進行全面的檢查,對原告的左髖關節損傷存在着漏診行爲。

雖然該行爲不構成醫療事故,而被告醫院對這種醫療服務過程中的違約行爲,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要對與漏診造成的有關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患者各種費用一萬多元。

三、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方的漏診行爲導致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法庭審理中,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的過失行爲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爲,被告醫院存在的漏診過失行爲,與患者的不良後果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是合理的。因爲,根據民法理論,醫療行爲引起侵權行爲的民事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行爲違反法律、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行爲人有過錯。醫療行爲只要同時具備這4個要件,行爲人就應該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其中,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有無因果關係,是責令行爲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前提和條件。而本案中,該醫院的漏診行爲恰恰與患者的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另外,法官認爲本案中被告醫院的過失行爲,屬於《民法典》中關於過失責任的有關認定。民法意義上的漏診,以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爲要件。法官在審理本案後,認定被告行爲人對其行爲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末預見到,以致造成損害結果,也就是表明了患者的損害後果與被告醫院的漏診有直接的關係,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被告的行爲雖然不構成醫療事故,亦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醫療機構,在接診外傷病人時,尤其是因打架鬥毆、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外傷,一定要全面認真地檢查病人的身體狀況,做好相關記錄,並儲存好病歷資料,避免在應對糾紛訴訟中使自己限於被動局面。

漏診的醫療過錯案例中的患者首先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經過法院的判決爲醫院方面的漏診,耽誤了王某最佳的治療機會,因此醫院向患者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患者在醫院因爲非醫療事故的情況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