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舉證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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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舉證責任問題

在當今社會,醫療過錯是客觀存在的,醫鬧這類醫患糾紛就是最直接的表現。醫療過錯的產生必然是在現有一般條件下產生了錯誤結果,所以受害人的權益是需要受到保護的,我國法律也做了相關規定,那麼在訴訟中受害人想要得到相關補償承擔的醫療過錯舉證責任問題有哪些呢?

一、醫療技術過失的認定標準是當時的醫療水平

醫療技術過失就是合理的醫師未盡高度注意義務.認定醫療技術過失的注意義務,應當以當時的醫療水平爲標準.《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的就是這個規則:“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水平是指已由醫學水平加以解明的醫學問題,基於醫療實踐的普遍化並經由臨牀經驗研究的積累,且由專家以其實際適用的水平加以確定的,已經成爲一般普遍化的醫療可以實施的目標,並在臨牀可以作爲論斷醫療機關或醫師責任基礎的醫療時的醫療水平.確定醫療過失,應以醫療當時的醫療水平爲標準,確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達到的高度注童義務.違反這樣的注意義務,就是醫療過失.在具體判斷醫務人員注意義務是否違反時,還應當適當考慮不同地區、不同醫療機構資質、不同醫務人雖資質等因素.“當時的國家標準+差別”原則,能夠解決標準和個性化的衝突.以醫療時的醫療水平爲基本的判斷基準,是合理的醫師標準,並且在診斷和治療時也是合理的,而不應是後來審判時的水平.

二、原告應當證明的程度

在醫療技術損害責任訴訟中,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其證明程度應如何界定?應當考慮醫療活動中患者不具備醫療專業知識、相較於醫師和醫療機構處於資訊絕對不對稱的劣勢地位的基本特點,既不能使受害患者一方推卸證明責任,而使醫療機構陷入完全被動的訴訟地位,也不能完全不考慮現實情況,而使受害患者一方無力承受重大的訴訟壓力,以至於完全不能證明而喪失勝訴機會.因此,應當區分情況,採取以下兩種不同方法:

1、受害患者一方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失.在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可以由受害患者一方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具有醫療過失.這種證明的最好方法,就是受害患者一方申請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確認醫療過失.如果原告提供這樣的醫療過錯責任鑑定,且經醫療機構質證,法官審查確信的,即可確認醫療過失,不存在舉證責任緩和問題.

2、受害患者一方的證明符合表現證據規則.對受害患者一方的證明程度的認定,也可以借鑑德國的表現證明規則.表現證據規則,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事實即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官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的存在.在此情況下,實行舉證責任緩和.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現象的存在是客觀的,但是我們定的標準也是考慮到了當前的情況的,因此這是合理科學的標準,對雙方而言是較爲公平的。醫療過錯舉證責任問題就是基於這種情況而產生的,責任分配的相關立法及規定也是基於公平公正的立場產生的,因此我們只需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就能很好的捍衛我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