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爲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爲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病人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療過錯責任誰來舉證?

根據《證據規定》第4條的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可知,醫生診斷時是否存在過錯這一事實由病人承擔,而醫院只承擔行爲與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和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