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舉證責任轉移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舉證責任轉移含義

醫療過錯舉證責任轉移是什麼

對於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專門在第七章用了十一條有規定。其中,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如果醫療行爲沒有過錯,醫療機構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如果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不能進行舉證,法院將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有過錯,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舉證責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對醫療行爲存在過錯進行舉證。

二、這對哪一方有利?

1、這樣的規定是否對於患者一方來說不利了呢?事實上正相反,在某種程度上更加有利於患者一方進行維權。這是因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條件下,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其證明的方式無非就是提交由醫療機構儲存的病歷資料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至於是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還是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其主動權在於醫療機構,患者一方不能進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進行鑑定,將要承擔不利後果。即使是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這其中還有很多技巧,醫療機構完全可以利用這些技巧,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從而回避對自己不利的鑑定事項,只要能夠完成證明的目的,法院也無權進行干涉,患者一方更無權干涉,事實上,患者一方是被動的。透過這幾年的司法實踐,醫療機構已經不再懼怕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2、《侵權責任法》不再規定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看對於醫療機構有利,實則不然: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仍然需要提供病歷資料,患者一方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鑑定的義務賦予了患者一方,同時對於如何申請鑑定的權利也賦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這種權利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對自己不利的鑑定事項。比如:患者一方只提出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是否有過錯進行鑑定,而不對因果關係和責任程度進行鑑定。這樣只要鑑定結論得出醫療行爲存在過錯就完成了舉證責任,至於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程度則留給法院進行裁量。相應的,由於醫療機構不需要主動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也就意味着放棄了利用申請鑑定的技巧來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要求。

3、 所以說,《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表面上看對醫療機構有利實則對患者一方有利,關鍵是是否會利用申請鑑定的技巧。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舉證責任轉移是在醫療過錯時對醫療機構行爲的一種檢測,但不是說這樣就是爲了幫助醫療機構在案情中處於有利地位,這種舉證更能證明雙方在醫療事件中的責任情況,對於醫患雙方來說都是較爲公正的一種舉證手段。同時在舉證過程中,對於責任轉移都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否則將不會生效,也不會對案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