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分級劃分怎麼劃分的

一、醫療事故分級劃分怎麼劃分的

醫療事故分級劃分怎麼劃分的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二、申請醫療事故調解的部門

醫療調解委員會原則上都是各地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成立的第三方平臺。醫調委接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2、透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和服務;

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三、哪些醫療事故鑑定不會受理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醫學會不會受理醫療事故鑑定。這就是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因此,如果向透過醫療事故鑑定確定是否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鑑定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鑑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爲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鑑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3、如果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因爲,如果醫療糾紛已經到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那麼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瞭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鑑定申請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因爲,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於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爲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5、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範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麼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啦!

醫療事故發生以後需要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來確定賠償的標準,而醫療事故的等級又是根據患者受到的損害來進行劃分的,最嚴重的就是一級醫療事故,一般是由於患者死亡或者是重度殘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