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戶徵地補償政策是什麼?

徵收土地所分配的費用一直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法律問題,而農村徵收土地就更爲敏感一些了。農村集體中一些人的房產在當地,但人卻是非農戶口,那就這部分人的土地徵收費用是否給於一直是爭議的問題。那下面小編就非農戶徵地補償最新政策這一問題結合我國現行法律爲大家作詳細的解答。

非農戶徵地補償政策是什麼?

一、 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無論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還是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均強調了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質量不降低。尤其物權法與以前的法律法規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更加有利於保護被徵地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強調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但是,實踐中,徵地補償款是否撥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員會手中之後,對於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法律規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對於應該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卻各有爭議,有法院認爲該爭議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不屬於法院管轄。那麼,這部分人員如何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透過什麼途徑才能夠得到賴以生存的徵地補償款,尤其對於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齡的人在失去土地又無社會保險保障其生活的情況下,如何進行維權,值得我們思考。我認爲不能僅僅因爲其非農業戶口的一個身份而將其排除在徵地補償的範圍之外,而應該綜合進行考慮。

首先,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關於該事項,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地的認定標準不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常住戶口、是否在本地長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體固定的生產生活爲生活來源進行判斷。

二、 是否屬於法院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規定了“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此類案件的要求是非農戶的人員是否具有集體經濟成員的身份而進行給予問題的處理方法,而不是單單就一個非農戶口就否定了其分配土地補償款的身份,這個問題大家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