薊縣邦喜二線徵地補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徵地依法是有補償的規定的,徵收別人依法使用的土地,自然別人的利益就收到了損害,所以應該依法給予補償,土地徵收,一般在城市就是拆遷,在農村地區就是開發一些荒地或者是耕地等。補償的標準也根據類型有所差異,旱地一般可以獲得1.3萬元左右的補償。

薊縣邦喜二線徵地補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薊縣邦喜二線徵地補償規定

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平市區(包括鐵東區、鐵西區、四平經濟開發區和四平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徵地拆遷涉及農民房屋的,採取貨幣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城市遠郊和農村,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由鄉村重新安排宅基地,無法安排的,給予宅基地補償費。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採取貨幣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採取貨幣方式補償的給予宅基地補償費,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不再給予宅基地補償費。房屋拆遷具體補償辦法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徵地搬遷的,徵地使用人向被徵地搬遷人每戶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200元。在規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徵地使用人要付給過渡費,被拆遷人每戶每月80元,採暖期間每戶每月120元。同一區域、同一項目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要與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相統一。

第六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執行。徵收集體林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執行。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七條菜田(溫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類劃分及產值標準

(一)菜田

1.溫室菜田:室內寬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溫室間距是溫室高度的2.5倍,東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設施,溫室內具有澆灌設施,一年四季連續生產並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畝);

2.大棚菜田(鋼架結構):寬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間距1米以上,生產季節有棚膜防寒設施,有澆灌條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連續生產並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8.19元/平方米(5460.03元/畝);

3.大棚菜田(竹木結構):長度40米以上,寬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間距1米以上,生產季節有棚膜防寒設施,有澆灌條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連續生產並常年使用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8.19元/平方米(5460.03元/畝);

4.露地菜田:連續三年種植蔬菜並當年生產,地勢平坦、有澆灌條件的。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2.96元/平方米(1973.34元/畝)。

(二)水田用於種植水稻等水生農作物的水田。年產值標準1.84元/平方米(1226.67元/畝)。

(三)旱田無灌溉設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種植旱生農作物的旱田。年產值標準最高不超過1.45元/平方米(966.67元/畝)。上述農作物產值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2—3年進行一次測定調整,重新發布實施;未作調整的,按原補償標準執行。

第八條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標準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成材樹、樹苗、藥材、果樹苗、花卉等經濟作物和林木按科學種植法透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格。被徵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學種植法並按當年市場平均價格透過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第九條對地類確定、農作物、花卉、草藥或經濟林木等補償有爭議的,由市農業、林業和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相關專家界定,以專家界定結果作爲補償依據。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變用途的,徵地時不予補償。  第十條地上附着物由徵地單位與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共同協商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市政府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爲地上附着物補償依據。

第十一條徵地前,市政府發佈擬徵地通知書,通知書送達後,擬徵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徵地時不予補償。惡意投資建設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謂溫室、大棚和其它畜禽養殖設施的,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騙取徵地補償款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用地政策,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的,經區級畜牧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到區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搭車建設住宅等與規模化養殖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合法建築、符合標準的畜禽場舍等設施,徵地時依法給予補償,透過評估確認補償價格。規模化養殖用地,徵地時按原地類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依法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集體土地機動地的發包,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發包方式、收費標準、經營期限等事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者組(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同意後確定。  未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辦理的,由發包人依法收回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以攫取徵地補償款爲目的非法轉包、破壞耕地的行爲,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限期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復土地原貌。對相關責任人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嚴禁機關幹部以騙取徵地補償費用爲目的,以轉包爲名購買剩餘年期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期租賃集體土地或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夥等方式參與非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私搭亂建附着物,違者由監察機關依紀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相關經濟損失由其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六條在鄉、村規劃範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違反《城鄉規劃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改正,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封現場,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對徵地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採取證據保全、公證和經評估後提存補償資金,可以先行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被徵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支援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不得無理阻撓。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市國土資源、住建、農業和林業等部門和鐵東區、鐵西區、四平經濟開發區、四平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嚴禁擅自設定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嚴禁超範圍、超標準補償。自立政策,超範圍、超標準給予補償,構成擾亂徵地市場秩序的,一經查實,由監察和司法部門依紀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四平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

土地被徵收的農民或者是居民區的住戶,依法是能夠得到政府的補償的,一般如果家裏擁有耕地,又是政府規劃的範圍之內的,政府將土地進行徵收,那麼就可以獲得補償,補償包括土地的補償費用,還有土地上面的附着物,青苗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