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拆遷了,當事人卻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房子被“違建”了?

要拆遷了,當事人卻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房子被“違建”了?

行政複議是國家賦予人民羣衆的一項救濟手段,但有相當一部分機關對羣衆提出的行政複議選擇無視或草草駁回。使得羣衆的這一項權利變成了空頭支票。河南省龔先生的房屋被認定爲違法建築,被要求限時拆除。龔先生對這一決定不服申請了行政複議,卻被告知駁回該複議申請。無奈之下,龔先生找到了即明律師尋求幫助。

拆遷了,當事人卻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房子被“違建”了?

河南省淮陽縣龔先生一家世代在此居住、生活。2018年11月,淮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淮陽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將龔先生的房屋納入徵收範圍。因徵收程序違法,龔先生一直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後經市中院審理,判決上述徵收決定中涉及龔先生房屋部分確認違法。

但是在今年的5月9曰,淮陽縣自然資源局向龔先生送達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龔先生的房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對龔先生作出了限期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律師啓動行政訴訟,成功撤銷複議決定

龔先生對這一決定不服,於5月13日便進行了複議申請,沒想到卻被該機關各種推諉,今天補一個這種資料,明天又缺一個那種材料。一個很簡單的複議申請足足拖了兩個月,直到7月5日才被該機關受理。又是漫長的兩個月的等待,龔先生等來的卻是駁回複議申請的決定書。

見自己走法律途徑困難重重,龔先生於是聯繫了即明拆遷律師,在做了深入溝通交流後,龔先生委託了即明律師介入維權。

即明律師隨即趕赴當地,展開調查,並整理了相關材料,梳理了辦案思路。然後向該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撒銷《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並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經過即明律師的努力,在充分的證據事實面前,最終法院在審理各項證據後,支援了龔先生的訴求。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行政法上兩個基本的救濟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是我們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行政複議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是行政程序內部的救濟途徑。實踐中,下級單位的行爲往往會得到上級單位的批准或默許。想要透過複議達到最終的維權目標,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相比而言,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途徑,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可以更加客觀、公正。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我國司法途徑是最後一個救濟途徑,也就是說若是對複議的結果不滿意可以進行訴訟,但若是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意是無法再提行政複議的。

無論是訴訟還是複議,都只是維權途徑,是否成功,還取決於維權策略和法律的運用是否得當。遇到糾紛,即明律師友情提示要儘量委託專業人士協助,以獲取更好的維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