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和徵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行政徵收和徵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徵政徵收原則有:

1、公平公正

法治與公平、公正原則。法治原則是一切行爲的最基本的原則。它應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行爲主體本身要合法。就是說,行爲主體是行政主體,是合法的行政機關,並且還要有法定的職權。

(2)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則是一種基本的、綜合性的原則,只要實現了法治,人們纔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各種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們的各種權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護。同樣,在我們的行政徵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實現了法治,就能保證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

2、效率

效率原則也是行政徵收的基本原則。就稅收來說,效率原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指稅收徵收過程本身的效率,

一是稅收作用於社會政治經濟的效率。

公平和效率作爲行政徵收的原則,應力求兼顧。在處理問題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靈活多樣,不可死板教條,要。公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平和效率在每一具體問題上不可強求等量齊觀,應是一種在質上、總體上的把握和追求。

3、費用抵償

這一原則主要是確定收費總額的問題,目的是費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開支應用行政收費來抵消,而不應該使其成爲公衆整體承擔的開支。不允許行政部門顯著提高某一收費項目而爲其它項目集資,或是補貼財政,或是挪作他用。計算支出時,應只計算行政部門在人力、物力方面的總體花費,不得考慮其它無關因素。

4、對等給付

這一原則主要是在確定相對人具體交費額時應堅持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對於因對公共設施、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引起的收費,必須根據實際對等給付價值予以確定。在此不得根據“交易價值”、給付受領人的主觀價值或其社會關係來量定收費額,收費應儘量與“真正”給付保持對等性。

(二)、行政徵用的原則有:

(1)合法認定公共需要的存在;

(2)公平補償被徵用人的損失;

(3)在佔有被徵用財產權前,事先支付補償;

上述原則直到今天仍繼續適用,併成爲各國通用的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方式,但在實施此權利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同時要遵守公平、公正、以及還有先補償後徵用或徵收的原則來進行處理,這樣纔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