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中是否能拆除建築物
行政訴訟中是不能對違章建築物進行強制拆除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僅能在經催告後,當事人既不履行告知的拆除義務,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進行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拆除屬於行政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行政複議以後還能行政訴訟嗎
行政複議後是可以再提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經行政複議之後,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行政訴訟中是否能拆除建築物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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