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神!住得好好的公房,遇棚戶區改造竟分文補償沒有,咋弄的?

公房承租人在面臨房屋徵收時享有獲取補償權益的資格,這是不需要590號令作出明文規定也能夠被實踐認可的事情。

留神!住得好好的公房,遇棚戶區改造竟分文補償沒有,咋弄的?

然而近日,在明律師楊念平代理的一起案件中,6名環衛系統的當事人居住生活了10多年的公房遭遇棚戶區改造項目,他們竟在分文補償沒有拿到的情況下被直接強制騰房,落得個“老無所依”的悲慘境地。

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兒呢?公房承租人面臨徵收的補償怎麼能一下子就化爲泡影了呢?老百姓又該透過類似案件吸取怎樣的教訓呢?

【基本案情:住了10多年一拆遷被轟到大街上】

6位委託人系某市某區環境衛生管理局(後改製爲“環衛中心”)的職工。

1999年到2000年期間,根據單位制定的職工福利性安置房分配政策,分得面積爲12-20平方米不等的公房用於生活居住。

一晃16年後的2016年,涉案地塊被納入當地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

此時,環衛中心竟拒絕爲委託人辦理公房出售、過戶工作,致使其最終未能辦理房改,無法作爲被徵收人享受徵收補償安置權益。

沒過多久,環衛中心竟一紙訴狀將委託人訴至當地法院,要求其立即從所居住的房屋中騰退,返還涉案房屋。

這一民事訴訟得到了法院的支援,委託人無奈之下只得被迫搬離了涉案房屋,房屋很快被予以了拆除,委託人也就此過上了自謀住處的艱難生活。

那麼,委託人憑什麼就被零補償轟到了大街上呢?在明律師楊念平在接辦此案後發現,問題的關鍵在於,其公房承租人身份,環衛中心根本不承認!沒有了這一決定性的身份,委託人也就喪失了獲取公平、合理徵收補償的資格,棚戶區改造整個就與其沒有關係了。

這裏面的“訣竅”究竟在哪兒呢?

【法律分析:租借協議,哭笑不得】

原來,委託人手上持有的協議文字並非規範的公房租賃協議,而是一份名爲“租借協議”的不知所云的東西。

協議一開篇,環衛中心就明確指出:“凡我中心產權,區房管局產權(環衛中心使用權)可居住的平房一律作爲週轉用房,不屬於福利分房,只予租借……”雖然2006年簽下這份協議文字時委託人均提出了異議,但卻立刻遭到了環衛中心的各種強勢打壓,最終迫不得已之下在協議上籤了字。

而到了前面提及的“騰房”民事訴訟中,環衛中心一口咬定涉案房屋系“租借”給委託人暫時居住使用,而並非“公房承租”法律關係。

這一觀點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在此種情況下,讓不讓繼續住就變成了環衛中心一方可以說了算的事情,委託人的權利主張也自然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

楊念平律師指出,本案中有兩個點足以證明事實上6位委託人就是公房承租人,而完全是環衛中心在徵收補償的利益面前出爾反爾:

其一,“租借關係”完全於法無據,顯然是環衛中心人爲“創造發明”的產物。

何爲“租借”關係?翻遍法條也找不出依據來。

而“租賃合同關係”倒是很明白的事情。

事實上,據委託人透露,單位領導曾向他們表示,協議你們就該籤籤,等到徵收了不會影響你們的補償權益。

結果徵收來了,單位卻“變卦”了,完全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二,根據資料顯示,2005年委託人先後將戶口遷入了所居住的公房。

單位房管所曾爲委託人開具了入戶證明,於遷移戶籍時提交給了當地公安派出所。

證明上明確寫明“__現承租我單位房屋”,委託人這才得以依據戶籍管理的政策將戶口遷入了公房所在地。

試問,若非公房承租關係,而僅僅是環衛中心口中的“租借關係”,戶口可能辦得進來嗎?證明上白紙黑字寫得是“承租”,怎麼到了協議中就變成“租借”了呢?

目前,在明律師仍在盡最大努力爲委託人爭取合法的房屋居住或補償安置權益。

在明拆遷律師想提示廣大公房承租人的是,獲取公平、合理徵收補償的最基礎條件就是當事人必須具備“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這樣的主體資格,這個一旦沒有,別的都是白搭。

故大家一定要對房屋產權單位的這類“手腕兒”保持高度警惕,未雨綢繆居安思危,及時查閱自己手中持有的公房租賃協議文字,一旦發現存在可能對自己獲取補償安置造成障礙的內容,要及時與房屋產權單位進行溝通協商,或爭取補充協議內容,或乾脆在徵收拆遷到來前儘早透過房改將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從而免除後患。

只有將房屋牢牢攥在自己手中,才能在徵收項目中獲取話語權,從而將被產權單位攆到大街上的風險化爲烏有。

沒有補償權益人身份,維權就難以啓動,這就是這類案件帶給廣大被徵收人最重要的啓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