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後,遇徵收能否獲得補償?

【案情概述:宅基地買賣無效嗎?】

農村房屋買賣後,遇徵收能否獲得補償?

劉女士是浙江省義烏市某村村民。

1995年,劉女士的丈夫從本村趙姓村民手中購買一處院落,院落佔地260㎡,房屋建築面積128平米。

1996年又在原來的房屋上加蓋兩層共計384㎡,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和房屋產權證,此後劉女士一家一直在此居住。

天有不測風雲,1997年劉女士的丈夫不幸去世,劉女士艱難將兒子撫養成人。

2017年初政府徵收劉女士所在的村子土地,劉女士沒有和相關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5月的一天,原來賣房的趙姓村民突然闖入劉女士家中,告訴劉女士原來的房屋買賣合同作廢,可以給30萬賠償,不答應就帶人來拆房。

還沒等劉女士回過神來,第二天村書記帶人又到家裏,明確告知原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宅基地是趙姓村民的,按照村裏的政策是誰的宅基地就給誰補償,且趙姓村民已經在杭州請了律師,杭州的律師認爲劉女士所居住房屋的買賣屬於無效行爲,現在趙姓村民已經和徵收方簽了補償協議,所以村裏這幾天就會來人拆房。

劉女士陷入了絕望之中,住了20年的房子說拆就拆,而且只給30萬,按照周邊的房價劉女士和兒子的基本居住根本無法保障!在受到賣房人和村幹部的威脅後,劉女士帶着兒子連夜趕赴北京,經人介紹,她找到了擅長辦理重大疑難拆遷案件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請求律師一定要爲她們母子維權。

黃律師接受委託後,對整個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並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制定有效的維權方案。

短短1個月的內,劉女士在原有賠償基礎上又增加了一套房的補償,使得本案得到圓滿解決。

【辦案經過:維權五步走】

黃律師接手案件之後在短時間內一連啓動了五個程序:

首先向鎮政府和市政府分別發送律師建議函,先禮後兵,搭建溝通平臺;

其次資訊公開相關征收資訊,收集違法點;

第三針對村幹部的威脅騷擾,郵寄聲明告知他們如果其私自拆除當事人的房屋屬於違法犯罪行爲,並向當地公安部門提出人身財產保護申請;

第四針對斷水斷電行爲啓動查處程序;

第五在當事人的院牆遭到偷拆之後啓動追責程序,對政府主管人員造成巨大壓力。

隨着相關程序的啓動,由於相關證據收集充分,案件證據力量對比已經明顯有利於劉女士母子。

2017年6月初,迫於壓力,相關部門主動找劉女士磋商補償事宜。

經過協商,劉女士高興的簽訂了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在原來30萬元現金的基礎上,另行補償面積爲108㎡的安置房一套!

一個月,一套房,案件圓滿解決,這是拆遷維權案件代理中的“火箭速度”。

案件的快速解決需要律師強大的專業能力支援,需要對案件全面的控制力,需要對對手先人一步的行動力,更需要來自被徵收人的充分信任與配合。

【宅基地買賣,沒規定說無效】

本案有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尚沒有禁止農村私有房屋買賣以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的明確規定。

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是,《土地管理法》《民法典》針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並未涉及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問題。

另外還有一些國家政策方面的規定,主要就是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5月6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這兩個國務院檔案,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而且禁止的也是城市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訴訟時買受人已將戶口遷入所購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此劉女士母子有權獲得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