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師:城管能拆你的房子嗎?

在明律師:城管能拆你的房子嗎?

隨着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拆遷工程在全國各地推廣開來。

從當下的拆遷現狀看,亂拆、偷拆、強拆等現象嚴重侵害着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利益。

由此,很多人對“強拆”事件尤爲敏感。

而更讓人惱火的是:很多地方強拆的直接實施者是地方的城管人員。

在人們普遍的意識裏,城管人員是有執法權的,所以對於城管的強拆也是敢怒不敢言。

但也有人意識到,對於被拆遷的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築的問題,城管應該是沒有權力去直接認定的,但爲什麼會頻頻出現城管的身影?尤其是在強拆房子的時候,城管人員更是直接參與,這給被拆遷人帶來很大的壓迫感。

那麼,問題來了,城管人員的執法權能寬泛到拆遷領域嗎?城管真的有權力拆我的房子嗎?

城管強拆的社會現象

在拆遷實踐中,涉及拆除違章建築的案例很多。

但是直接實施強拆房屋的人大多是城管人員,而不是作出拆除違建決定的相關人員或是法院人員。

還有些是城管人員直接無理由的進行偷拆、強拆……近期中央下發關於環保禁養的相關政策,各地也掀起了拆除養殖場的拆遷工作。

在拆遷養殖場的時候,你也能看到城管人員實施強拆的行爲。

目前,實踐中的強拆行爲大多會侵害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

爲什麼會有地方城管人員來直接實施強拆行爲呢?這一是由於人們對地方城管人員普遍有膽懼心理,由城管直接實施強拆更爲容易和有效;二是城管負責城市的綜合性管理。

在老百姓看來,城管執行房屋強拆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

據此,被拆遷人也不會想着去用法律維權。

因此,在拆遷工程裏,你總能看到城管的身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如是說。

而隨着強拆行爲越來越嚴重,對被拆遷人的利益損害也越來越嚴重的時候,很多被拆遷人開始懷疑這些直接強拆房子的“城管拆遷隊”是不是真有如此大的權力呢?對於城管的強拆、亂拆、偷拆等而侵犯到自己的拆遷補償利益的時候,能不能進行維權呢?又該怎樣去維權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來告訴你關於城管強拆房屋的相關問題。

首先,城管拆違的依據來源於《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上述兩條規定和相關條文明確了城管可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進行強制拆除,但必要的前提條件是要在上級機關的授權下和上級地方性法規規定範圍內纔有權實施。

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況下,城管纔可以對違法建築進行相關處罰或者是拆遷,並不是所有的城管都可以進行處罰和拆遷的。

這裏還值得注意的是:城管沒有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權力。

也就是說,只有在上級機關對“違法建築”認定過後,城管依據上級機關的違建認定和授權而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罰和拆除。

其次,城管沒有強拆的權力。

雖然在一定情況下城管可以進行違建的認定和處罰,但並不意味着城管可以進行強拆。

目前,很多地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仍以自己的名義向當事人送達《強制拆除決定書》,這種做法是於法無據的。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只有市縣級以上的政府有強制拆除違建的權力,除非城管局執行有關部門的拆遷命令纔有可能參與強拆,其他情況城管局無權進行強拆。

這兩條法律規定直接否定了城管以自己名義進行強拆的行爲。

也就是說,被拆遷人遇到城管強拆、偷拆等,進而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財產利益的,可訴諸法律進行法律維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