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缺少專業法律人士指導,喪失整村訴訟權

村民因缺少專業法律人士指導,喪失整村訴訟權

近日來,黃先生等七名原告所在村迎來徵收拆遷,將獲得鉅額補償。本來是一件高興事,卻因遭到該地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佔用而難以將拆遷工作推進。爲此,黃先生等七名原告受該村3000多名村民委託,代爲向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請,水利局遂做出了《關於同意農用地轉用的批覆》。

黃先生等七名原告認爲水利局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向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區政府認爲證明材料人數不足且原告不予補正,因而不予受理。黃先生等七名原告又向法院起訴,既缺乏全村半數居民的簽字同意,也因超過訴訟時效而遭擱置,喪失訴訟權。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來爲您解讀此案

我國法律對於起訴條件有着嚴格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爲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

本案中,由於黃先生等七名原告的證明材料人數不足且不予補正,因而不符合起訴條件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裁定是完全符合律規定的,具有合法性。我們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只有做到符合起訴條件,才能推進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的另一問題則是行政訴訟時效,任何法律程序的推進都有嚴格的時效期限,違反時效期限則會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而本案中的七名原告就是因爲超過了收到行政複議決定後的15日期限,進而承喪失訴訟權擔了其的後果。

由此可見,對於拆遷工作中涉及的巨大補償利益,我們要慎之又慎。既要認定行政實體法律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三性要求,又要更注重法律的程序性要求,諸如起訴條件和訴訟時效等,他們只是徵收拆遷訴訟程序的滄海一粟。只有把握好徵收拆遷的程序開關,才搭好了獲得勝訴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