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出讓、轉讓嗎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轉讓嗎
可以轉讓,但是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一)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辦理轉讓。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什麼用
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於非農業建設,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獲得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只有獲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將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纔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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