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進區拆遷廠房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武進區非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武進區拆遷廠房補償標準是什麼?

1、第二十五條 拆除集體公益事業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第二十六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和企業非生產用房後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後,不需搬遷設備的,不補償設備搬遷費;需搬遷的,其設備的拆除、搬遷、安裝等費用,按被拆除生產用房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給予補償(見附件5)。被拆遷企業的具體安置辦法另見附件6。

3、第二十七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按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給予補償。

4、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騰空讓房的,按實際停工停產需待業的職工人數每人每月700元計算,予以兩個月的獎勵,逾期不作獎勵。職工人數按企業與在職在崗職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上年末報稅務部門覈定的人數來確定。在實施徵地拆遷前已停工停產的不予補償。

5、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徵地拆遷人或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在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前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附屬物評估報告、停工停產、搬遷費用等補償情況報區拆遷督查組審計,經審計後再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

二、法律責任

1、第三十條 被徵地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取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徵地拆遷人辱罵、毆打徵地拆遷工作人員,阻撓徵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三十一條 負責實施徵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拆遷辦法

爲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武進城市化進程,切實維護被拆遷企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全區被拆遷企業安置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的實施意見》(武政發[2005]49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1、在本區範圍內的被拆遷企業,經區經貿、發改、規劃、國土、工商、環保等部門預審後,根據被拆遷企業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實行異地安置、貨幣安置或標準廠房安置。鼓勵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2、異地安置:需異地安置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上年度在本區範圍內的開票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銷售額達1000萬元的,安置10畝工業用地,超過部分每200萬元增加1畝用地。異地安置面積不超過原合法用地面積。

3、貨幣安置: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4、標準廠房安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但上年度在本區範圍內的開票銷售額不足1000萬元的被拆遷企業和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下的被拆遷企業,可採用產權調換、購買或租賃標準廠房的形式進行安置。

5、被拆遷企業退出地塊的補償價格,由區國土、審計部門進行覈定。

關於武進區拆遷廠房補償標準如上所述,國家對非住宅拆遷補償的力度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大的,因爲對於廠房拆遷來說,拆遷帶來的損失不僅包括生產帶來的直接損失,還有搬遷帶來的間接損失,損失額度比住宅拆遷大得多,所以爲了避免這種利益失衡的現象發生,國家給予廠房拆遷的補償力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