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與地役權有什麼區別是什麼?

相鄰關係與地役權有什麼區別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兩者權利性質不同。相鄰權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是所有權的延伸。地役權則是依當事人之間的設立地役權合同而發生,屬他物權範疇。
(二)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相鄰權適用的範圍既包括土地毗鄰關係,又包括建築物毗鄰,及建築物內部區域的毗鄰關係。地役權只適用於土地之間的利用關係。
(三)兩者的權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鄰權作爲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爲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展。
(四)權利義務的主體範圍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鄰不動產主體之間產生,地役權是一個獨產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對世性的特徵,故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五)兩者權利發生的前提條件不同。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爲前提,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爲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設定地役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